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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安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侦查权的构成

未知 | 2018-11-1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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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公安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侦查权的构成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

  3.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4.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5.有权进行侦查实验;

  6.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

  7.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8.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

  9.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10.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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