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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遴选案例分析:收受干股、以交易形式受贿解析

未知 | 2019-01-2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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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遴选案例分析:收受干股、以交易形式受贿解析

  【公遴选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中共党员,某县委书记。张某,某环保公司经理。2013年至2017年,在李某的介入下,张某在该县承揽了建筑、污水处理等15项工程,工程造价6亿元。2015年3月,张某表示送给李某400万元公司股份,该400万元股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公司股东均不知此事。年末张某以分红名义送给李某1000万元,李某让交给其弟李某某。2016年1月,张某送给李某300万元股份,并按李某之意将股份登记在李某某名下。至2017年末,共获分红2000万元。

  案例二刘某,中共党员,某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孙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在孙某开发地产时,刘某在审批手续等方面给予关照。2016年3月,刘某对孙某表示其弟要买100平方米住宅,请其价格上关照,孙某答应在最低优惠价格以下售给其弟。该公司房屋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7000元每平方米,同时公司事先设定不针对特定人最低优惠价格为6700元每平方米,优惠条件是所售楼房封顶前交款。最后刘某其弟以4000元每平方米购得住房,交款时间符合优惠条件。

  【公遴选问题】

  案例一种的李某与案例二中的刘某分别应给予怎么的处理?

  【公遴选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李某属于干股受贿,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干股转让登记给特定关系人,分红给特定关系人,自己接受分红,李某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300万元,受贿孳息2000万元。依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的规定,李某已涉嫌受贿犯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李某党纪政务责任。

  案例二中,刘某属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授意请托人将房屋差价给予特定关系人,刘某受贿数额应认定为27万元。依据2016年《解释》的规定,刘某已涉嫌受贿犯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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