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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农村商业银行社公基备考:与公务员等特定身份有关的犯罪

未知 | 2020-02-1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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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农村商业银行社公基备考:与公务员等特定身份有关的犯罪

  (一) 贪污罪 (《刑法》第 382 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 挪用公款罪 ( 刑法第 384 条第 1 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 受贿罪 (《刑法》第385 条)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而非法索取、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②客观行为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③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受贿人的直接目的在于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我国《刑法》第 385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四) 行贿罪 (《刑法》第389 条第 2 款)

  行贿罪是指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 条第 1 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六)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七)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犯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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