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济宁泗水县泉乡人才“蓄水池”计划管理待遇怎么样?
1、人员聘用后,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招聘人员、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办理挂职或项目合作手续。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权利义务、报酬奖励、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也可约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理顺档案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缴费手续。
2、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由县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职企业共同考核,按照事业人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在企业挂职工作期限为5年,挂职期满后,聘用人才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与其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选择回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专业特长和全县整体工作需求,调配到县内相关部门工作,仍然列入事业编制。
3、聘用人员在企业挂职期间,工资由企业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同类事业人员应发工资的1.2倍,按相关规定缴纳事业单位五险二金,具体工资待遇由企业和招聘人员自行协商。考核合格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取暖补贴由用人企业发放。招聘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对在挂职工作期间业绩突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表彰奖励。聘用人员一律享受户口转接、保险接续等优惠政策,其子女可在县内任意学校选择就读。
4、职称评审。聘用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呈报。聘用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的,可以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兑现相关待遇。
5、考核。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由县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挂职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其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企业不按规定发放工资,不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的,经县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召回该企业挂职人员,调配到有需求的企业继续挂职。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
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应当解除聘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