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遴选政策理论】深刻把握“三个关键”把群众事办实、办好(1)
近日,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进一步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通知》,就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党中央把开展这一实践活动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目的就是推动全党把学习和实践结合起来,在为民排忧解难中自觉践行党的初心使命。深刻把握这一实践活动的主体、对象和途径,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并践行这一实践活动的要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刻把握“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主体是“我”。马克思指出:“人本身是他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基础,也是他进行的其他各种生产的基础。”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观点。在尊重事物发展客观规律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爱岗敬业,干好本职工作,应是每一位中国共产党人的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着极为精辟的概括,那就是“我将无我,不负人民”。因此,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无旁贷的使命感,自觉地立足本职岗位,践行初心使命,切实强化公仆意识和为民情怀,从“我”做起,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做“躬身入局”者,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在本职岗位、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社会救助、扶危帮困等领域,从点滴小事做起,日拱一卒,功不唐捐,真真切切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