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遴选政策理论】民主价值观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现(2)
民法典开创了决议行为立法新体例。决议行为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决议结果对团体全体成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主多数决机制是团体生活中团体自治的有效技术工具。决议行为不同于共同行为或者合同行为,决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新类型。“民主是多样的,世界是多彩的。”“实现民主有多种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认可了决议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性,规定了决议行为的成立规则,这是重要的立法创举,丰富了实现民主的法律方案,有助于团体意志的依法形成。
民法典将决议行为类型化以保障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中国人民在火热的基层生活中,摸索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充满烟火气的民主形式。人们通过这些接地气、聚人气的民主实践,围绕涉及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发表意见建议,进行广泛协商,利益得到协调,矛盾有效化解,促进了基层稳定和谐。”农民集体决议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业主大会决议是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公司决议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社会组织决议是社会组织民主管理、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方式。“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这些基层民主决议制度增强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培养了民众的民主习惯,充分彰显了中国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民法典决议行为法律制度实现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农民集体决议、业主大会决议、公司决议、社会组织决议制度解决乡村、社区等团体社会生活中“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治理边界”的问题,决议主体、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决议效力等属于具体技术措施,把民主价值观的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健全和城市小区善治,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