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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山东农商行笔试备考:金融法律法规物权法之担保

未知 | 2022-02-1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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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山东农商行笔试备考:金融法律法规物权法之担保

  第二章 物权法之担保

  一、抵押权

  (一)概念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二)特征:

  1.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3.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抵押权人得到排除无抵押权人的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序在先的抵押人比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设立

  1.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抵押权实现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对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定。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例题】下列财产中,不能设定抵押的是 ( C )

  A. 企业的产品

  B. 正在建造的船舶

  C. 自留地

  D. 航空器

  (五)抵押权的生效

  不动产抵押时必须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而对于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动产抵押权登记只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注意事项】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动产抵押权自合同成立生效,不动产自登记时生效。

  【单选】下列选项中,属于抵押权成立要件的是( D)。

  A.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B.债权的发生须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

  C.债权已届清偿期

  D.债权人须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

  二、质权

  (一)概念

  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3.质权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三)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押合同,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质物及其交付。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债务人和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以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单选】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钢琴做质押。质押权的成立时间为(B)。

  A. 借款合同成立时B. 钢琴交付时

  C. 质押合同登记时D. 质权人同意时

  三、留置权

  1.概念

  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积极条件:

  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留置权的内容

  1.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1)被留置动产、

  (2)留置物的从物、

  (3)孳息以及其代位物

  【单选】张某将自己的汽车交修理厂维修,后无力支付修理费,修理厂遂将汽车扣下,修理厂扣车行为的性质属于( C )

  A. 违约 B.侵权

  C.行使留置权 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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