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遴选议论文写作】如何用足用好授权立法(2)
通过授权立法加强制度集成创新
一是充分借鉴以开放促改革的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利用外资是以开放促改革的重要途径。为更好地吸引和利用外资,必须用好授权立法,加强制度改革,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建立一整套适宜于外商投资的制度安排。加入国际高标准协定是以开放促改革的另一条重要途径。二是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要求。“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要用足用好授权立法,制定高质量的法规,必须尊重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权利要求,明确制度的改革方向,倒逼制度改革,制定更有法律实效的规定,形成更好的营商环境。三是充分利用中央出台的支持政策。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例,应当用好授权立法,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将政策转为制度,加快制度创新和推动政策落地。
加强对授权立法的规范,制定高质量法规
授权立法并不都是行使变通权的立法,与之相提并论的还有比例很高的先行先试类立法。随着法律体系日渐完备,地方先行性立法的空间越来越小,要想立法创新,更多要依赖变通立法,变通立法成为当前授权立法的主要形式。变通立法要能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优先适用地位,必须加强规范,防止权力被滥用。规范不足会导致授权立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足,以及优先适用地位不会被广泛认同。由于特区法规的优越地位,应当制定为地方性法规,过去也会被命名为特区法规。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地位不被法院认同的情形并不少见。
基于这些问题,规范授权立法要做到:一是制定严密的决策程序,确保立法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二是制定必要性判断的实体标准,借鉴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比例原则等规范立法;三是完善备案审查制度,针对当前“不告不理”和“备而不审”的现状,对备案程序和审查标准制定精细化的规定;四是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期限、量化评估标准;五是重视司法监督的作用,依法明确授权立法优先适用的地位。
探索“小切口”变通立法模式,制定短条例
“小切口”模式有两个特征:精准聚焦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一味追求立法体例的完整。“小切口”模式能适应变通立法的要求,也能避免地方立法容易出现的立法重复问题,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一方面,变通立法要有针对性,也应当以所要解决的问题为导向,针对性地变通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变通立法应当展现出变通特征,体现出特殊性,便于优先适用,要创新立法体例,凸显变通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