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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山东农商行公基备考:公司法

未知 | 2022-09-2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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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山东农商行公基备考:公司法

  一、公司的设立

  (一)概念

  1.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2.性质上,一般公司设立,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二)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方式分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程序简便),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2.募集设立(程序复杂严格),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一般,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35%。

  3.在我国,有限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4.在我国,股份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三)公司住所

  1.公司住所是公司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凡涉及公司债务之清偿、诉讼之管辖、书状之送达,均以此为标准。

  2.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公司住所可与其生产经营场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二、公司的资本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和具体形态

  公司资本=股本

  公司资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其具体形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本。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2.认缴资本,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理论上又叫“发行资本”)

  3.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统一缴付的出资总额。

  4.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即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

  5.我国公司法上:认缴/认购资本=注册资本。

  (二)公司资本 VS 公司资产

  依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可知“资产”是公司现有的全部财产。

  依据《公司法》,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对外承担债务清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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