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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下半年泰安新泰卫健系统事业单位笔试内容_笔试时间

未知 | 2023-11-27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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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下半年泰安新泰卫健系统事业单位笔试内容_笔试时间

考试流程

  学历要求为研究生的岗位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最终成绩,其他岗位的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

  (一)笔试

  笔试只考一科,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疗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等。

  为保证招聘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新泰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考生对笔试成绩有异议的,参照《山东省部分人事考试成绩复核办法》(鲁人社字﹝2022﹞140号)办理。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将在新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二)面试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依次确定,并在新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达不到招聘比例的岗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因放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从本招聘岗位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在新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面试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根据省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考务费标准每人70元,缴费方式、时间另行通知。符合条件减免笔试考务费的,可继续申请减免面试考务费。

  面试结束后,学历要求为研究生的岗位,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最终成绩,按照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面试成绩并列的,加试确定人选。其他岗位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在新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由招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体检。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如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学历要求为研究生的岗位,加试确定人选,其他岗位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笔试成绩也并列的,加试确定人选。对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进入同一岗位的面试人员(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聘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应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所有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应聘人员要服从主检医师的安排,做进一步检查。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体检结论7日内申请复检。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

  (二)考察。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入考察范围。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组成考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工作。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撰写考察材料,作出考察结论。对考察环节出现的空缺,不再递补。

  五、公示聘用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新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对反映问题经查属实且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对没有问题符合聘用条件的,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受聘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最低服务期限为3年的服务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受聘人员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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