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银行校园招聘每日一练7.27(五)
甲发现乙是个漂亮的离异女性,一人独居,便假扮社区人员欲入户强奸乙。敲门后,门打开,出来一青年(乙的弟弟),甲慌忙说:“对不起,敲错门了”,便放弃这一想法。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无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这个情境中,让我们分析甲的行为:甲假扮社区人员打算入户强奸乙,但在敲门后出来的是乙的弟弟。甲看到乙的弟弟后,意识到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发现或阻止,于是放弃了强奸的企图,借口说敲错了门,离开了现场,并没有达到强奸的犯罪目的。因此,甲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定义,但是由于有乙的弟弟在附近的客观条件而没有着手实施强奸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全部特征。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题干中,甲并未达到既遂的目的,不是本人自动中止犯罪行为,而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受第三人的影响被迫中止,因此不适用犯罪中止的概念。B项错误。
C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题干中,甲尚未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因为第三人在场而放弃着手实施犯罪,因此不适用犯罪未遂的概念。C项错误。
D项:无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法律上没有犯罪责任。题干中,甲已经为实施强奸犯罪做了准备,假扮社区人员欲入户实施强奸,受第三人的影响被迫放弃,符合犯罪预备的定义,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适用无罪的概念。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