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备考之法的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一)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正式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解释。
1.在我国,当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在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依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
2.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则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任意解释、无权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法定依据。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解释结果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正式解释的结果总是具有不同程度的普遍约束力。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文理解释
也称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其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根据文理解释时的解释尺度不同,被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三种。
(二)体系解释
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三)目的解释
根据立法者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