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备考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诈骗罪
一、罪名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二)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可以是虚构事实也可以是隐瞒真相。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常见情形
(一)电信诈骗,如盗用QQ号码、微信等通许账户后冒充熟人诈骗
(二)冒充内部人员诈骗,如冒充“北京福彩信息中心”人员可提前获知中奖信息进行诈骗
(三)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如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转账至安全账户
(四)冒充熟人诈骗,如使用“魔音手机”冒充不同角色人员实施诈骗案
(五)冒充卫生、财政系统人员,如领取新生儿补贴实施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