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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三支一扶笔试备考之民法知识中的留置权

未知 | 2025-01-09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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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备考之民法知识中的留置权

  一、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法定的担保物权,依法产生;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②收取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③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保管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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