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备考之遗产管理人
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遗产管理人的考点。
一、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由法院直接指定遗产管理人:
①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有争议的。
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遗嘱中又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
③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④遗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其利益的。
出现上述情形,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为保证遗产的安全,避免遗产的损毁,人民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之前,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对遗产进行必要的处分,即在紧急情况下(如遗产有毁损、灭失危险时),法院可代行遗产管理人的部分职责。
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①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⑤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四、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①依照法律规定,如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按照律师收费标准确定报酬数额。
②按照约定,在委托遗产管理人时,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报酬的数额。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的,法律依法保护,不履行给付报酬的,遗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