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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山东农商行公基备考:反垄断法

未知 | 2022-09-2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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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山东农商行公基备考: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分为经营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一)经营性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就是常说的“地方 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二、垄断协议

  (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例如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就房产价格达成一致上涨)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例如具有交易关系的上下游经营者,茅台酒厂对经销商的限价令)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例外情节,不属于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五)法律责任

  1.处罚原则

  只要达成协议就处罚

  2.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达成协议+实施:没收所得+罚款

  达成协议+未实施:只罚款

  4.减轻或免除

  主动报告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坦白从宽可免除)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

  场地位。

  (一)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参考因素)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足十分之一不推定,自证清白不认定)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高卖低买)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倾销)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5.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人只能与其交易或者与其制定的经营者交易 (限定交易)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差别待遇)

  (四)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滥用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销售额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 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五、行政垄断

  (一)强制交易

  (二)地区封锁

  (三)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六)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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