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接下来一起学习一下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区分: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抽象行为具备的特征有:①对象的不特定性,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双减)就属于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的抽象行政行为;②反复适用性,如双减政策并非一次性的,可适用于不同地区的;③不可诉性,双减政策不针对特定的某个人某个组织,因此不可诉讼;④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其种类分为:①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④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要看是否是行政主体行使,行使的是否是行政管理职权,针对的是否是特定的人或者事项。如张三因骑单车逆行被交警罚款20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②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③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④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