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备考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知识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与我们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重要武器。本文为大家介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附加条件的,通知期满后,即使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也可以离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通知用人单位)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