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遴选三农知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粮食产区精细化管理,现就全省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为依托,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全省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2700万亩,其中用于稻麦生产1350万亩。以汉江流域为重点,划定水稻生产功能区150万亩;以关中平原、渭北旱塬为重点,划定小麦生产功能区1200万亩;以关中和陕北为重点,划定玉米生产功能区1350万亩。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划定任务,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安全的基础更加稳固,农业产业安全显著增强。
二、科学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
(一)科学确定划定标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关中平原地区、长城沿线风沙区连片面积不低于200亩,丘陵沟壑区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陕南丘陵地区连片面积不低于2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种植传统,近三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光、热、水、土条件较好的优质地块,产粮大县耕地,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生产潜力较大的地块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
(二)分解落实划定任务。根据全省划定总规模和各地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种植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产销平衡等情况,将划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详见附件)。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划定标准和任务,将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细化分解到县(市、区)、乡(镇)、村(组)。要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率先在产粮大县、旱作农业高产县、粮食转型升级示范县开展划定工作。
(三)有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采取第一年试点探索、第二年总结推广、第三年全面完成的方式,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统一标准和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衔接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等相关规划,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精准落地。划定的地块要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面积及灌排工程设施、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信息。
(四)审核汇总划定成果。各设区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验收工作,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抄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要指导各地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形成全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一张图”。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省划定成果并报省政府。
三、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五)强化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实现“田成方、渠相连、路相通、涝能排、旱能灌”目标。要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为依托,加强骨干水利工程和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五小水利”工程,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
(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平台,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鼓励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力争5年内粮食生产功能区适度规模经营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项目管理规定申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优化生产结构,增加优质粮食供给。
(七)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着力深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农技推广和服务能力。立足全产业链开发,加强良种繁育基地、粮食收储中心、加工中心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建设,提高粮食产前、产中、产后综合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规模经营、结构调整,促进精深加工、品牌打造、市场营销,提升粮食产业效益。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加快优良品种、高产栽培技术普及应用,提升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
四、切实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八)坚持依法保护。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相关制度,将宝贵的水土资源保护起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制定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功能区资产管护机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因重大项目确需征占的耕地,必须按“占优补优、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执行。
(九)落实管护责任。各地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创新建管机制,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等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和运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各地粮食生产功能区资产管护情况作为分配财政支农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管护经费原则上由管护主体负责筹集,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