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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遴选三农知识】聚焦治理难点 关注环保民生(2)

未知 | 2021-10-1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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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遴选三农知识】聚焦治理难点 关注环保民生(2)

  保障铁路安全防范重大隐患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庞杂,涉及行业多、专业性强,给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带来挑战。2021年9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首次授权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本次指导性案例中的第三个案例,就与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相关。

  2016年2月以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湖滨区部分村民在郑西高铁南交口大桥桥梁南北两侧距桥墩不足100米处分别修路筑坝、填土造田,造成桥梁南侧(上游)塘坝内蓄水约1万立方米,北侧(下游)形成堰塞湖,浸泡高铁桥墩,造成高铁运营重大安全隐患。

  2018年3月7日,河南郑州铁检分院依法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上下游填土筑坝、修建影响高铁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制定整治方案,消除高铁运营安全隐患。三门峡市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市财政拨付资金240余万元用于堰塞湖除险工程,2018年汛期前,堰塞湖除险工程如期完成,危及郑西高铁运营安全的重大风险得到排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安全生产涉及的公益侵害,关注重点不应是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实然侵害,而是防未病、治未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优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消除和防范重大安全隐患。

  督促危废处置增进“两法衔接”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共同要求。一般案件中,行政机关普遍认为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理,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修复受损环境刻不容缓,检察机关应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履职,避免环境损害后果扩大。本批案例中,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危险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两法衔接”提供了典型指引。

  2017年10月,冯某某等将从浙江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非法收购的船舶清舱油泥运输至睢宁县岚山镇境内,非法倾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共清理出油泥及污染物135吨,随后睢宁县生态环境局将油泥转移至一停车场内。2018年7月23日,江苏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该案刑事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18年9月1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期间,涉案油泥在未按规定封存的情况下已存放18个月,持续造成环境污染,睢宁县生态环境局未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2019年7月16日,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职。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起诉意见,生态环境局未上诉。庭审后,生态环境局确定了危废处置公司,对涉案油泥及部分受污染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置。

  针对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涉案物品危害环境的情形,刑事证据固定后,即应开展受损环境修复工作,及时维护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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