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0 国家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国家领土的含义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及其底土等部分。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二)领土主权
1.含义和内容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并且是排他的权力。包括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1)领土的所有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基于这种权力,国家可以割让或出租部分领土,并入别国或与别国合并。
(2)领土的管辖权,是指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即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发生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力。
2.限制
(1)一般性限制
①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②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国际海峡的国际通行制度及群岛水域的海道通过制度。
③国家在其领土上的活动不能损害邻国的利益。
④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要受该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2)特殊性限制
①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期内承租国对租借地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保持该土地的主权,并于期满后收回。
③国际地役。是指一国领土根据条约为他国的利益所承担的特殊义务。
(三)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1.领陆
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
2.领水
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内水包括国家领陆之内的河流、湖泊等水域(称为内陆水),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称为内海)。内水的法律地位与国家的领陆完全相同。
3.领空
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空气空间)外层空间。
4.底土
国家享有主权的陆地、海洋、河流的下面领土。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1.先占:指一国发现无主地,并在无主地上建立主权的行为。
2.添附:指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而形成新领土。如冲积三角洲或领海内出现新岛屿。
3.时效:指一国原先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并长时间地安稳地对被占领土保持管辖,即成为合法占领。
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领土转让给他国。强制性割让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自愿割让现代国际法予以承认。
5.征服:指以武力强占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从而取得所占领土主权。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
1.民族自决;
2.公民投票。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
传统习惯线,以山脉的分水岭为界,以河为界,如果河流可以通航,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果河流不可通航,则以河流中心线为界。
(二)边境制度
1.界标的维护
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2.界水的利用
在利用界水的过程中,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不得使河水污染,不得造成邻国河水泛滥或河水枯竭,不得人为造成河水改道。一般来说,相邻国家船舶均可在界河上自由航行,沿
岸国有权在分界线的己方水域捕鱼,但对生物资源的养护负有共同责任。未经许可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一方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需征得对方同意。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地区
中国于1983 年6 月 8日我国加入南极条约,1985 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区禁止核爆炸和放射性尘埃,禁止建立军事基地,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武器试验。但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受限制。
科学考察自由和合作。南极条约第 3 条规定,在南极实行科学考察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因此各国应交换科学计划情况,科学人员及考察报告与成果。
冻结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南极条约第 4 条规定,条约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缔约任何一方放弃原来所提出的领土要求以及放弃其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同时,在条约有效期间,一切活动也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保护环境与资源。在南极的任何活动不得对南极的环境和生态系统构成破坏。
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二)北极地区
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